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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参照执行”:红筹架构在837号令下的合规重估

核心要点

香港"参照执行"意味着什么?红筹架构在 837 号令下需要重新合规评估。关键条款对香港 SPV 的具体影响、与 CRS 2.0 穿透逻辑的交集、红筹架构"去壳化"的合规趋势,以及一份架构体检清单。

王舒琪律师 | 首发 2026-07-30

2026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施行。在34个条款中,第32条仅有一句话:"对投资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句话,但足以让所有使用红筹架构的企业重新审视自己的合规安排。

为什么?因为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绝大多数以香港为第一站。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中,流向香港的占比长期在50%以上。香港既是最终投资目的地,也是通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跳板——BVI-香港-WFOE(外商独资企业)的经典三层架构,几乎所有做跨境业务的企业都在用。

第32条的参照执行,意味着这套已经运行了二十多年的架构逻辑,需要接受837号令的全面审视。

一、"参照执行"究竟是什么意思?

参照执行是中国立法实践中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它不同于适用——适用意味着完全按照法规原文执行;也不同于参考——参考意味着可以酌情变通。

第32条的立法技术值得逐字分析。条文前半句"对投资者在……香港……投资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主语是管理,参照的对象是本规定——即837号令的全部条款。后半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一个例外条款,保留了香港特殊制度安排的空间,但在没有另有规定的情况下,837号令的全部条款原则上都适用于对香港的投资。

实务意义在于:过去企业在香港设立的中间层公司,在发改委和商务部的ODI备案中一直是敏感但不说破的存在——备案了(因为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可能是开曼或BVI),但监管的穿透程度有限。837号令第32条改变了这种局面:香港不再是ODI监管中的一个微妙例外,而是正式进入了参照执行的框架。

二、几个关键条款对香港SPV的具体影响

第2条:间接获得的穿透逻辑。

第2条将对外投资定义为"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间接获得四个字,直接关联到红筹架构的典型模式:境内自然人→BVI公司→香港公司→中国WFOE→境内运营实体。

在这个架构中,境内自然人对BVI公司的投资属于直接对外投资;BVI公司持有香港公司股权、香港公司投资设立WFOE,每一步都是对外投资获得的资产在境外再投资(第33条第二款)。837号令将每个环节都纳入监管视野,意味着未来ODI备案可能需要披露完整的境外架构链条,而非仅披露第一层。

这一穿透逻辑已有实践先例。根据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实务披露,某中资企业通过"开曼SPV→BVI控股→香港公司→中国境内母公司"四层架构收购美国人工智能企业。监管机关沿股权链条逐层穿透至中国境内母公司,最终追溯至某省级国资委,认定该投资涉及国家安全,需走核准程序。四层架构中的每一层,都未能阻隔穿透审查——间接获得的条文,在实践中被激活为全链条穿透。

第11条:分类分级监管的潜在影响。

第11条规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关国家(地区)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等,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

这是整部法规中弹性最大的一条。鼓励、限制、禁止清单的具体内容由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形势和风险管理需要动态调整。哪些类型的对港投资会被列入鼓励类(如符合一带一路方向的)、哪些可能落入限制或禁止类(如以规避国内监管为目的的空壳架构),实施细则将给出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纯粹以税务筹划为唯一目的的香港中间层架构,在分类分级监管框架下将面临更大的合规压力。

第16条:治理结构要求对香港公司的实质挑战。

第16条规定:"投资者及其在其他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处置,投入必要的人员、资金、设备等资源,保障其员工和资产安全。"

这条规定表面上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但对红筹架构中的香港SPV来说,有一条隐含的挑战:你的香港公司能不能满足治理结构和投入必要的人员、资金、设备的要求?

过去大量红筹架构中的香港公司是信箱公司——注册地址是秘书公司的地址,没有员工、没有实际办公场所、董事会决议由内地实际控制人远程签署。这种安排在第16条框架下是否合格?

实务中,监管机关对SPV公司商业实质的审查正在趋向量化。有律所总结出四项核心指标:独立的决策机制(董事会在当地实质召开并有完整记录)、适当的人员配置(与其经营规模匹配的在职员工,而非纯外包挂靠)、真实的经营场所(非虚拟办公室或秘书公司地址)、完整的会计记录(独立的财务账簿和银行账户,与母公司完全隔离)。

如果香港公司在这四项指标上均不达标,不仅ODI合规会受到质疑,还可能影响该香港公司能否被认定为积极非金融实体——而后者直接影响CRS 2.0框架下的信息申报范围。

三、与CRS 2.0穿透逻辑的交叉叠加

CRS 2.0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在CRS 2.0框架下,金融机构需要对账户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如果账户持有人是一个消极非金融实体(Passive NFE),金融机构必须穿透该实体,识别并申报其实际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的信息。

什么是一个消极非金融实体?简单说,如果一个非金融实体的收入主要来自消极所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且该实体不是上市公司、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等特定类型,就可能被认定为消极NFE。

红筹架构中的香港中间层公司,如果业务实质是将境内WFOE的利润以股息形式上派,本身没有员工和实际经营,在CRS 2.0框架下被认定为消极NFE的风险极高。一旦被认定为消极NFE,香港金融机构需要将该公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即境内自然人——的信息申报至香港税务局,再由香港税务局通过CRS机制交换回中国。

将这条逻辑链和837号令结合起来看:

837号令第16条 → 香港SPV需要完善治理结构……投入必要的人员、资金、设备 → 如果做不到 → 治理结构缺失 → 消极NFE认定的依据之一 \

CRS 2.0 → 消极NFE需穿透至实际控制人 → 境内自然人境外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回国 \

837号令第12条 → ODI核准备案+信息报告 → 税务机关持有完整的境外架构信息 → 与CRS数据交叉比对

两条原来独立的合规路径——一条是ODI监管(发改委/商务部),一条是税务信息透明(CRS/税务局)——通过837号令第32条和第14条的衔接,在香港这个节点上汇合了。

四、红筹架构"去壳化"的合规趋势

837号令第32条释放的信号是清晰的:香港作为对外投资跳板的角色不会被否定,但香港公司作为空壳的功能将受到严格审视。

这一趋势并非孤例。香港税务局在2023年已经实施了新的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即离岸被动收入豁免制度FSIE的修订),对在香港没有足够经济实质的离岸被动收入不再给予免税待遇。OECD的全球最低税规则(Pillar Two,支柱二)也在推动要求跨国企业集团在香港等中间地具有与其收入相匹配的经济实质。

837号令第16条+CRS 2.0消极NFE规则+香港FSIE规则+OECD支柱二——四套制度从不同方向指向同一个结论:红筹架构中的香港中间层需要去壳化。

去壳化不是注销香港公司,而是为其注入与架构功能相匹配的经济实质:

在香港设立实际办公场所

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员工

董事会会议在香港实质召开并做出决策

核心业务合同由香港公司签署和履行

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和内部控制体系

这些措施不仅是满足837号令第16条的需要,也是在CRS 2.0框架下维持积极非金融实体地位、在香港FSIE规则下享受离岸收入免税、以及在OECD支柱二框架下避免被课以补足税的多重需要。

五、架构体检清单

对于使用红筹架构的企业,837号令施行后的第一个动作是对境外架构做一次全面的合规体检。以下是核心检查项:

检查维度

核心问题

风险信号

ODI备案完整性

境外每一层投资是否都有对应的ODI备案?

备案仅覆盖第一层,中间层和最终层未备案

香港公司治理结构

是否有员工、办公场所、实质决策?

信箱公司,所有决策由内地实控人远程做出

CRS穿透风险评估

香港公司是否可能被认定为消极NFE?

收入主要为股息/利息,无实质经营活动

CFC规则触发风险

境外公司所在法域实际税负是否明显偏低?

BVI/开曼公司利润长期不分配

资金流动合规性

境外利润汇回路径是否与ODI备案一致?

利润留存境外再投资未经备案

信息申报一致性

ODI备案信息与CRS申报信息是否匹配?

同一架构的ODI备案和CRS信息存在差异

837号令第32条的参照执行四个字,看似只是一条技术性条款,实则改变了红筹架构合规的基本假设。过去以香港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境外为前提做出的架构安排,都需要在837号令的新框架下重新评估。

窗口期还有不到六个月——CRS 2.0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在此之前完成境外架构的合规梳理和必要调整,是对冲837号令和CRS 2.0叠加风险的最优策略。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舒琪聊税」,作者王舒琪,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浙江省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嘉兴市律协税务专业委员会主任。转载请联系授权。

关键词:837号令红筹架构香港SPV架构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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